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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医用臭氧治疗仪,医用臭氧心血管病、肝病治疗仪:产生臭氧,将洁净无菌并含有一定浓度的臭氧气体充入输液瓶、输血袋内,或对自体回输的血液进行处理后再回输到人体内。用于改善血液流变学指标、改善微循环、抗炎、促进组织修复。治疗血栓、中风后康复、冠状动脉硬化、高血脂、慢性病毒性肝炎。作为类医疗器械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臭氧大自体血治疗的已知适应症几乎涵盖了从心血管、脑血管及周围血管疾病,到肾病、消化系统疾病、血液病、内分泌疾病、老年病、传染病、、性病、皮肤病、烧伤、肿瘤、外科、疼痛、骨科等多种疾病。而且在治疗心脑血管疾病方面和治疗慢性疼痛方面具有非常显著的疗效,而且避免了药物带来的不良反应,远期疗效远远高于药物治疗的效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用臭氧治疗仪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如下:
国食药监械[2006]454号 :医用臭氧治疗仪,医用臭氧心血管病、肝病治疗仪:产生臭氧,将洁净无菌并含有一定浓度的臭氧气体充入输液瓶、输血袋内,或对自体回输的血液进行处理后再回输到人体内。用于改善血液流变学指标、改善微循环、抗炎、促进组织修复。治疗血栓、中风后康复、冠状动脉硬化、高血脂、慢性病毒性肝炎。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
大自血臭氧治疗仪是在疼痛臭氧治疗仪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专门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一种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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